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的要求,为规范招生行为,实施“阳光招生”,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学校名称:兴义民族师范学院
学校代码:4152010666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学校地址:贵州省兴义市木陇街道办兴义路1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全面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负责招生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各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以考生当年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正选拔”的招生录取工作原则,科学公正地选拔录取考生。
第八条 学校以省级招生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实行“志愿清”的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在投档比例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九条 专业安排及退档实行“专业清”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调剂专业由我校自主确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则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一条 语种要求:英语和翻译专业外语语种限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第十二条 报考艺术类的考生,在文化考试前须参加考生所在省(市、区)份专业统考并成绩合格。在各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投档范围内,各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考生所在省(市)份专业统(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时,录取文化成绩总分高的考生;若文化成绩总分仍然相同,去除政策加分后录取文化成绩总分高的考生;若去除政策加分后文化成绩总分仍然相同,则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录取顺序如下(按序号顺序比较,录取①成绩高的考生,若①成绩相同录取②成绩高的考生,以此类推):①语文、②数学、③外语、④综合。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报考条件:
(1)考生须参加贵州省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统考。
(2)考生须具备以下身体条件:
①男生净身高173cm~185cm;女生净身高160cm~175cm。
②无色弱、夜盲、弱视和视野异常,无影响视功能的疾病、手术或者创伤后遗症。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③远视力:每眼裸眼或戴镜视力(C字表)应当达到0.5及以上。
④考生身体要求须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0号)的相关规定,此规则体检项目与高考体检重合的部分以高考体检为报考依据,对高考体检未涉及的项目,考生须自行检测。考生填报志愿时须仔细阅读学校招生章程,全面了解学校对身体条件等方面的要求,如因误填、错填而未被投档或被学校退档,其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报考体育类的考生,在文化考试前须参加考生所在省(市、区)份专业统考并成绩合格。省内体育类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2+专业成绩];省外体育类进档考生,按照当地投档原则录取。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和民汉双语预科招生对象为贵州省少数民族考生,按照文、理科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一年以后根据学生志愿、预科学习成绩排名以及综合表现录取到相关专业学习。民汉双语预科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少数民族语言口试,成绩合格。少数民族预科就读于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独山校区(贵州省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多项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需要贷款的学生可以选择由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组织实施的生源地贷款。
第六章 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学科门类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录取考生须按时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59)3236966(兼传真)3568066
招生监督电话:(0859)3229634
联系地址:贵州省兴义市木陇街道办兴义路1号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招就处
邮编:562400
网址: http://zsjy.xynun.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