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2026年春季招生章程

2026-03-25 14:14 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评论
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云南昆明市-民办-医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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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云南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为规范春季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确保学校春季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2026年春季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5381

        第五条  学校性质:民办(非营利性)

        第六条  学校学制:三年

        第七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学校官网:www.ynmhc.com

        第九条  联系电话:0871-68314772

        第十条  办学地址:

        (一)昆明市富民县大营街道杏林路1号(富民校区)

        (二)昆明市安宁市麒麟路19号(安宁校区)

        (三)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296号(五华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领导、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及规定,集体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策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工作组,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专业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春季招生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统筹考虑省内生源、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确定春季招生计划数,最终以云南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口腔医学、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口腔医学技术、健康管理、护理、助产、中医养生保健、体育保健与康复、康复治疗技术、医学美容技术、中医康复技术、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眼视光技术、智能医疗装备技术、动物医学、药膳与食疗20个招生专业,各专业招生计划以云南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备案审批标准执行,2026年收费标准为口腔医学19800元/年、临床医学17800元/年、针灸推拿专业16800元/年;其他专业14800元/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春季招生录取工作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的指导下,严格按照相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春季招生采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云南省教育厅同分数考生位次确定方式进行排序录取。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春季招生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由州、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体检,未按时参加体检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有关规定,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不予录取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考生慎报)。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体检复查工作,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各类弄虚作假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2026年5月10日前,考生可在云南省招考频道网上查询本人录取结果。录取通知书由学校办理完成全部录取手续后,于高考录取期间向考生发放。参加春季招生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考的考试和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普通高考的考试和录取。凡发现提供的考生材料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同时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春季招生录取的学生享受与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学生的同等待遇,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教育部备案的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待遇。

 

第七章  奖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减、免、补、勤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助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春季招生工作全程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阳光”的原则,按章程开展相关工作,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监督投诉电话:0871-68305391。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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