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中医药大学是一所以中医药学为主干学科的全国重点大学,直属教育部管理,由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北京市共建,是国家“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也是教育部新一届高等学校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学校现有3个校区,分别为良乡校区、和平街校区和望京校区。良乡校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大学城,和平街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望京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6号。
第三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学校将按规定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阳光工程、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和招生与就业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统筹和决策。
第七条学校招生委员会由校长和其他相关校领导、招生与就业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负责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第八条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执行教育部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章程,组织实施招生咨询、宣传、录取、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和我校向社会公布。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本科招生类别包括统招、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少数民族预科招生、内地西藏和新疆高中班招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等,均按教育部有关要求制定办法并执行。
第十三条为贯彻“人心向学”办学理念,学校给予部分优秀本科学生转专业机会,按当年《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电子档案,调档比例不超过公布计划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以不超过公布计划的105%调档。
第十六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根据实际情况将剩余计划调剂至其他省份。
第十七条学校对享受各种加分政策(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的学生,按所在省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提档时出现同分情况时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规定处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等类型。
第十八条学校对已投档考生,采用“投档分优先,遵从考生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即“分数清”),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包含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时,除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外,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比较顺序为理工类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文史类数学、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按对应省份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专业录取出现分数相同时:实行“3+3”模式的省份比较选考科目及分数,比较顺序为物理、化学、生物/生命科学、历史、政治、地理;实行“3+1+2”模式的省份比较首选科目分数,若首选科目分数相同则比较再选科目及分数,比较顺序为化学、生物、政治、地理。专业调剂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第二十条我校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按照我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的相关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根据学校专业培养需要,中医学(五年制专业除外)、中药学、公共管理类、药事管理、大数据管理与应用、英语、护理学等专业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或中英双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我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我校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特点,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色盲、色弱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考生不予录取至医药学类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至公共管理类专业。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医药学类专业,否则将难以完成学业。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和学生所学专业学制年限收取学费,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中医骨伤科学、中药学、中药制药、药学、康复治疗学、药事管理、英语、护理学(本科一批或本科批未单列计划)专业为5800元/年,其中9年制专业和“5+3一体化”专业本科阶段学费按照本科生标准收取,研究生阶段按照当年研究生标准执行;生物工程专业为5500元/年;公共管理类、大数据管理与应用、法学(医药卫生)、护理学(本科二批或本科批单列计划)专业为5000元/年。住宿费为900-1200元/年。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2022年入学的所有专业学生均在北京中医药大学良乡校区学习。新生按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指南》要求到校报到。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若发现学生个人信息与录取时所提供的高考电子档案不符(包含个人基本信息、既往病史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经查实属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有奖贷助学金和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帮助和指导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29;
招生电话:(010)64286231(兼传真);
招生网址:
http://bkzs.bucm.edu.cn;
E-mail:zs bucm.edu.cn;
纪检监察电话:(010)53911041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微信公众号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发布。最终解释权归属北京中医药大学。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招生章程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