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为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公正选拔、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四川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2023年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校全称:四川城市职业学院,英文译名为Urb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Sichuan,学院代码为14175。
第二条我校地址:
成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洪河中路351号。
眉山校区:四川省眉山市岷东新区岷东大道南段1号。
第三条我校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校的举办方为四川新概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我校是以全日制普通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兼顾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和岗位技能短期培训的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毕业证书的发放:学生在校修读期间,完成教学计划所列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由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具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校招生规模;
2.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工作细则;
3.决定学校招生计划分配;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重大事宜。
第七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招生录取工作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教育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分配;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
4.负责生源基地规划和建设;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或举报。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招生就业办公室提出各专业招生计划建议方案,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查,并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以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报四川省教育厅同意、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在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与《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上公布。
第四章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以英语为教学语种。个别专业对应职业岗位需要开设其它语种试点教学班,学生自愿报名参加试点班。凡是录取时对外语有单科成绩明确要求的专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投档我校的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外语单科成绩,并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对报考我院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普通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录取将遵循平行志愿投档原则,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察,择优录取。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
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录取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2.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总分优先的原则,将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调配到还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成绩认定与录取原则:
1.我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认定
我校所有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的专业成绩以招生计划投放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2.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招生计划投放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批次最低控制线,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依据专业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学生进行健康和考试成绩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学校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23年全国普通高考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四条退费办法:按《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在设置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
第七章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的《录取查询》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七条我校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为:
http://zs.scuvc.edu/
2.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咨询电话为:028-84683030、84683131(可传真)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