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宁学院(学校标识码:4145011549),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龙亭路8号(邮政编码:530299)。
第三条 南宁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第四条 学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以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南宁学院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委员,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南宁学院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执行招生委员会的决策,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事务,主要工作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联合学校教务处对录取的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等。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纪委办公室)人员组成,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依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学校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分专业计划编制与执行情况,统筹考虑生源结构、区域均衡、生源质量、就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见学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条 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投档规则接收考生,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调档比例为100%。对进档考生执行以下录取规则:
(一)实行高考制度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按照学校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
(二)录取规则:按专业志愿优先录取。先按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满额为止;若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录取不到的,按报读的第二专业,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依此类推。如总分相同,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排序,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中没有各省的排序规则,则按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实施高考制度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地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四)部分专业录取规则:
1.艺术类(美术)专业,包括工艺美术、环境设计、新媒体艺术、视觉传达设计。符合教育部及考生生源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艺术统考成绩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统考成绩,艺术统考成绩与文化分需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省控线,按艺术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艺术统考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高的考生。如文化分相同,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文化同分排序规则排序,择优录取;若没有投档文化分排序规则的省份,则按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实施高考制度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地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2.体育教育专业。符合教育部及考生生源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体育统考成绩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统考成绩,体育统考成绩与文化分需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本科省控线,按照体育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统考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高的考生。如文化分相同,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文化同分排序规则排序,择优录取;若没有投档文化同分排序规则的省份,则按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实施高考制度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地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学校对投档考生的外语语种无限制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一)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二)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四)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六)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七)有以下疾病的考生,我校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1.工艺美术、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新媒体艺术、交通运输专业不录取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的考生以及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的考生。
2.体育教育专业不录取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的考生。
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不录取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对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全部录取结束后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四章 入学与毕业
第十三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由学校发给加盖学校公章和学校负责人签章的《南宁学院录取通知书》。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入学。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书院制改革,设立邕江书院、五象书院、青山书院。2026级本科生按学科大类进入对应书院,第一学年实行大学英语、高等数学分层教学。书院构建“通识基础+学科基础+特色模块+多元通选”四层级课程体系:通识基础模块强化价值引领与人文科技素养;学科基础模块按专业要求设置多套标准课程包,实行分层分类培养;特色模块开设书院特色课程,强化实践育人与职业引导;多元通选模块开设各类选修课,支持学生跨学科学习。第一学年末,学生可根据兴趣与志向自主申请转专业,经审批后进入专业学院学习。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属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条件者(含体检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南宁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南宁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本科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学费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收费标准及退费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工学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交通运输、土木工程、物联网工程、通信工程、软件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汽车服务工程、数字媒体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智能制造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人工智能、机器人工程、新能源汽车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食品营养与健康、智能车辆工程、智能建造等21个专业学费为22500元/生·学年。
(二)管理学类:工商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4个专业学费为20500元/生·学年,质量管理工程、物流工程、工程造价、工程审计、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等5个专业学费为22500元/生·学年。
(三)经济学类:经济与金融专业学费为20500元/生·学年,数字经济、金融科技等2个专业学费为22500元/生·学年。
(四)艺术学类:工艺美术、环境设计、新媒体艺术、视觉传达设计等4个专业学费为24500元/生·学年。
(五)教育学类:学前教育专业学费为20500元/生·学年,体育教育专业学费为22500元/生·学年。
(六)住宿费:
1.学生宿舍1-5#楼、6A#楼、7-10#楼,青工楼,综合楼:4人间2310元/生·学年、5人间和6人间1620元/生·学年、8人间1215元/生·学年;
2.学生宿舍6B#楼:4人间2310元/生·学年、8人间1320元/生·学年;
3.学生宿舍11#、12#楼:8人间1320元/生·学年。
(七)学生在校期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1.服务性收费: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补办学生证10元/本;补办校园一卡通20元/卡;伙食费由学生据实自行支付;校医院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2.代收费:教材费一般不超过600元/生·学年,每学年预缴,按教材的实际进价据实结算,当学年结清,多退少补;体检费80元/次,只针对新生一次性收取(仅供参考,按实际费用收取);超定额水费2.69元/立方米;超定额电费0.544元/度,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价格收取。
3.医疗保险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400元/生·学年(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由学生本着自愿原则办理。
4.其他费用:学生意外保险100元/生·学年(仅供参考,按实际参保标准收取),学生根据自愿原则与第三方购买;军训服装费130元/人(仅供参考,按当年最终竞标价为准),由学生向第三方供应商购买。
学生因故退学及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学业的,学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退费。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六章 奖(助)学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主要有以下资助项目:
(一)奖学金:国家奖学金10000元/生·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
(二)助学金:国家助学金(一等)4700元/生·学年;国家助学金(二等)3700元/生·学年;国家助学金(三等)2700元/生·学年。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3700元/生·学年。具体以新文件通知为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度20000元/生·学年。
(四)对各省各专业录取成绩优秀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的新生,学校按5000元/生的标准,给予学生学费补偿。
(五)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可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六)学校设有校长助学金学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生活补助学生资助项目,同时联动合作企业资源,共同设立学生资助项目,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七)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自行承担。
(八)学校每年以学费减免的方式支持优秀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出国(境)90日(含)以上的交换(交流)学习,支持类型分为全额支持和部分支持。对全额支持的优秀学生,学校承担协议院校收取的相关费用,同时按10000元/生的标准,给予学生学费补偿;对部分支持的优秀学生,学校按10000元/生的标准,给予学生学费补偿。出国(境)不足90日的研学或实习实践项目,支持类型为部分支持。学校按1500元/生的标准,给予学生学费补偿。
(九)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研升学,被国内、教育部认可的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录取的,学校按3000元/生的标准,给予学生学费补偿。
(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当年度被学校录取为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收到学校录取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向广西原就读高中(中职)提出申请,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
(十一)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滋惠计划。当年度被学校录取为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优先资助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和残疾人子女等。收到学校录取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向广西原就读高中申请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滋蕙计划,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
(十二)边境0—3公里大学新生入学补助。户籍地在边境0—3公里范围内且当年度被学校录取为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在收到学校录取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原就读学校或市、县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边境0—3公里大学新生入学补助,每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申诉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考生、家长、社会各界及学校招生监察委员会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与此相关的信访、申请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考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含考生基本信息、事由及证明材料。招生办公室将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考生应直接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南宁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771-5339888
0771-5332888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30—18:00)
监督电话:0771-5300938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30—18:00)
举报邮箱:jwbgs@unn.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unn.edu.cn/
招生网站:https://zs.unn.edu.cn/
邮 箱:nnxyfzghc@163.com
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龙亭路8号南宁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 编:530299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南宁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