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保障山东农业工程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及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2023年招生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农业工程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招生工作接收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农业工程学院 学校代码:1443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济南校区:济南市历城区农干院路866号
齐河校区:德州市齐河齐晏大街699号
淄博科教园区:淄博市周村区鲁泰大道西路6666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成立由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九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日常招生及录取工作。
第十条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定的2023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结合往年的招生录取、专业培养、就业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的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报考指南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以专业计划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学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对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进档考生按照选考科目要求、专业志愿、高考成绩、体检要求、综合素质评价等进行审核确认录取专业;不符合国家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资格的进档考生予以退档。
2、对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专业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若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本人所填报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缺额的专业,对于按以上原则均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3、出现同分考生时,录取分配专业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高考科目优先顺序)、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进行择优录取考生。
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要求,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按照《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省相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美术类专业使用省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综合分数按照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计算)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 语种:学校商务英语专业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入学后,除语言类专业外,其他专业小语种录取的学生不单独授课)。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的查询与公布:按照省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查询、学校网站查询、寄发录取通知书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农业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学校联系方式
电话:(0531)88913864(0531)85593864
传真:(0531)88913864 邮编:2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