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南粤学院 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人志向和学习兴趣,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尊重学生发展志趣,保障自主选择权利。学校支持学生结合自身兴趣特长与职业发展规划,理性重新选择专业。在政策框架内,全面开放文理科互转,不设转入、转出名额限制。
2.转专业工作严格遵循“时间公开、方案公开、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全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三条 转专业申请受理范围为本科一、二年级学生,每学期均可申请,专升本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第四条 本校全日制普通高考录取在籍学生,在校期间有一次转专业机会。学生申请转专业前要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全面深入了解,慎重提出申请,转专业申请一经获批,不得变更。
第五条 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有强烈的个人爱好或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优势者;
2.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建议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经学生本人同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
1. 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定向生等;
2. 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专插本、 三二分段等;
3. 艺术类的学生不得跨类转专业;
4. 非在读学籍状态者;
5. 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不得转专业的情况;
6. 存在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情况的。
第七条 中外联合培养和中外合作办学的考生入学后如申请转专业,仅限在本招生专业组的专业间进行。不得跨组转入常规的普通文理科专业。
第三章 办理程序与时间安排
第八条 转专业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学期第十六周。
第九条 转专业具体实施流程如下:
1. 线上申报。符合条件的学生,须在每学期教务系统开放时段内完成线上申请。学生提交申请前,应充分了解拟转入专业学习情况,结合自身职业规划审慎选择。
2. 学校审议。教务处汇总转专业名单后报学校审议。
3. 学校公示。经学校审议通过的转专业名单,在校内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
4. 发文批准。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
第四章 学籍及学分确认管理
第十条 学生在转专业未获批之前,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获得批准后,应于下一学期开学注册期间,到转入学院及相关部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已修读的学分,凡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经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审定后认定学分,予以免修。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可记入公共选修课学分(合计不超4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须修完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生自转入新专业当日起,按照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若国家或广东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作出调整,本办法将遵照上级最新规定执行并相应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江门南粤学院 2026级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学生报考我校,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激励学生入校后勤学笃行、奋勇争先,我校特设立广东江门南粤学院新生奖学金(以下简称“新生奖学金”)。
第二条 新生奖学金评定对象为2026年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被录取到我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类本科新生。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以下奖项:
一等奖:四年学费全额免除。
二等奖:分两档,分别设奖金5000元、10000元。
第三章 申请及续得条件
第四条 新生一等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线及以上;
(二)未实行高考改革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线及以上;
(三)广东美术考生:综合投档排位在本省3000名(含)以内。
第五条 新生二等奖学金面向广东考生,申请条件如下:
以我校2022年、2023年在粤最低录取分数线超出广东省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分值核算平均值(物理类平均超本科线53分,历史类平均超本科线60分)。2026级广东考生高考成绩超出广东省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分值,按以下标准发放奖学金:
(一)分值高出对应平均值5分(物理类超本科线58分,历史类超本科线65分)及以上的,奖励5000元;
(二)分值高出对应平均值15分(物理类超本科线68分,历史类超本科线75分)及以上的,奖励10000元;
以上减免按最高额度计算,不累加。
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第一学年由学校根据考生普通高考成绩评定,后续学年奖学金申请续得要求为:
(一)新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的上一学年应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3.5(含),且专业排名位列前10%;新生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的上一学年应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3.0(含),且专业排名位列前30%;
(二)申请学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及违纪处分记录。
违纪处分解除后,可申请下一学年奖励。
第七条 已获得本办法奖项者在首学年的第一学期内休学的,取消奖励资格,并补缴相应的学费。如休学学生在首学年第二学期复学,则按休学前奖励资格减半执行。
第八条 已获得本办法奖项者在本校学习期间中途休学的,取消其休学期间的评奖资格;复学后,可继续享有续得奖励资格。
第九条 已获得本办法奖项者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内退学、转学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则取消该学年奖励资格,并应补缴相应的学费。
第十条 已获得本办法奖项者在本校学习期间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则取消其申请续得奖项的资格。
第十一条 对于转专业的奖励者,如果转入时间为当学年第一学期,则该学年奖励标准按转入专业标准执行;如果转入时间为当学年第二学期,学校则按照转入专业标准对该生已发放奖金给予多退少补。
第四章 评定及监督
第十二条 新生第一学年的获奖学生名单由招生处负责统计,并于新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奖金发放事宜。
第十三条对于已获得本办法奖励者在第二学年及后续学年的奖励续得事宜,由本人提出申请,即填写《广东江门南粤学院新生奖学金续得申请表》(见附件),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提交至所在专业学院,经专业学院资格初审、教务处成绩审核以及学生工作处违纪情况审核后,所在学院将拟奖励学生名单予以公示3天。若无异议,由专业学院将名单提交至招生处,招生处对其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在全校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财务处办理奖金发放事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获奖学生名单的评审过程及相关经费使用情况均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依本办法获得奖励者,可同时参评学校其他各类学生奖学金。
第十六条 依本办法所获奖励与恩平户籍学生学费减免优惠不可兼得,学生可择一申请。放弃本奖项的学生应于第一学年入学之日起一周内向招生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广东江门南粤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及中外联合培养专业的学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江门南粤学院学生资助体系》
国家、广东省奖助学金政策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德、智、体、美、劳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人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700元。
国家助学贷款:
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生每学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20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资助广东省生源考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一年级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 6000 元。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
学校奖助学金政策
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根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临时困难补助:
学校设立特殊困难学生临时补助,对家庭突发重大变故或遭受重大疾病的家庭困难学生,视每年经费下达情况给予一次性资助。
勤工助学岗位: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学校奖学金:
学校设有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及三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将根据当年学校财务预算进行动态调整。
社会资助:
部分二级学院设立社会资助奖学金或助学金,用于奖励优秀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广东江门南粤学院 恩平籍生源学费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感谢恩平市委市政府对学校办学的大力支持及回馈恩平市人民,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通过普通高考正式录取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恩平籍全日制本科生(不含艺术类、体育类和计划外学生)实行学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1. 在恩平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2. 在高考录取当年8月31日前,学生具有2年及以上恩平户籍或满1年不足2年但父母(含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为恩平户籍;
3. 非征集志愿录取;
4. 分数达广东首次公布本科省控线及以上。
第三条 优惠额度
1.普通类专业:每学年学费减半;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各类国际班专业:每学年学费减免10000元。
第四条 优惠期限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最多可享受四个学年的学费优惠(休学年份不计入其中)。
第五条 工作流程
(一)新生申请流程
符合学费优惠资格的新生于完成入学报到后三周内,前往招生处填写《广东江门南粤学院恩平籍生源学费优惠申请表》(见附件)进行学费优惠申请。招生处对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招生处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移交财务处办理学费优惠事宜。
(二)老生减免流程
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符合学费优惠资格的学生所在专业学院对学生该学年的减免优惠资格及额度进行核查,核查后移交学生工作处进行违纪情况审查,审查后移交招生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招生处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财务处办理学费优惠事宜。
第六条 符合学费优惠资格的恩平籍学生如在学校学习期间中途休学,则取消其休学学年的学费优惠资格,并补缴相应的学费;复学后,可继续享有学费优惠资格。
第七条 符合学费优惠资格的恩平籍学生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内退学、转学的,则取消该学年优惠资格,并应补缴相应的学费。
符合学费优惠资格的恩平籍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退学、转学或被开除学籍,则取消其续得优惠的资格。
符合学费优惠资格的恩平籍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如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则取消下一学年的学费优惠资格,处分解除后可恢复优惠资格。
第八条 对于转专业的符合学费优惠资格的恩平籍学生,如果转入时间为学年第一学期,则该学年减免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如果转入时间为学年第二学期,学校则按照转入专业学费标准对该生已收学费按多退少补原则办理。
第九条 学校纪检审计部门对减免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恩平户籍学生学费减免优惠与新生奖学金不可兼得,符合条件的学生需择一申请。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恩平户籍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过后学校不予补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级新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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