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桂林师范学院,英文名称为“Guilin Normal College”,学校标识码为4145011671,办学地址为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飞虎路9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普通本科学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行政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学校弘扬“忠诚仁爱 求真担当”桂师精神,传承“以德立校以艺兴学”办学理念,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治校方针,立足桂林、服务广西、面向湾区、辐射东盟,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地方师范院校。学校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高职(专科)层次在内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对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相应的桂林师范学院本科、专科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教务处是学校常设机构,具体处理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录取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各省(区、市)有关文件精神,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等情况编制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最终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八条 学校原则上按已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学校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进行计划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为依据,综合考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情况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严格按照学校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相应省(区、市)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志愿投档模式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以“分数优先”为原则进行录取,即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安排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的,按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若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检索,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检索,以此类推。当考生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规定的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学校认可考生所在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或联考成绩,不另外组织校考。
学校执行各省(区、市)的艺术类专业投档模式、投档成绩计算等相关规定。对进档考生,学校以“分数优先”为原则进行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教育部备案,学校与韩国白石大学合作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白石国际艺术学院,开设音乐表演(专业代码:550201H)、音乐教育(专业代码:570108KH)、舞蹈教育(专业代码:570112KH)三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上述专业仅录取填报有相应专业志愿的考生。新生入学注册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不予转专业。学生在高职(专科)阶段的三年均安排在学校本部学习,由韩国白石大学派出相关师资到学校进行授课,学费为人民币21000元/学年。其他具体事宜由学校白石国际艺术学院、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招生、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的录取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具体可参阅相应招生简章。
第十七条 学校非外语类专业的大学外语必修课程以《大学英语》为主,同时根据师资条件开设非英语语种课程《大学日语》。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请慎重。
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将学校提交的拟录取结果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此外,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招办微信小程序向考生提供录取结果查询。各省(区、市)相应批次的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不受理考生的退档申请。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 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的专业:应用化学、学前教育。
(三)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数字媒体艺术、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摄影与摄像艺术。
(四)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中任何一种颜色不予录取的专业: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的专业。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奖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各项收费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最新标准执行,详情可参阅学校收费公示信息。
(一)学费标准
除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全日制本、专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预缴学费,毕业(离校)时根据学生实际修读情况结算学费。各专业预缴学费标准为:
专业 | 专业代码 | 培养层次 | 学制 | 学费(元/年) |
科学教育 | 040102 | 本科 | 四年 | 4200 |
学前教育 | 040106 | 本科 | 四年 | 4200 |
小学教育 | 040107 | 本科 | 四年 | 4200 |
汉语言文学 | 050101 | 本科 | 四年 | 4200 |
英语 | 050201 | 本科 | 四年 | 4200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070101 | 本科 | 四年 | 4600 |
应用化学 | 070302 | 本科 | 四年 | 4600 |
电子商务 | 120801 | 本科 | 四年 | 4600 |
音乐学 | 130202 | 本科 | 四年 | 12000 |
美术学 | 130401 | 本科 | 四年 | 12000 |
舞蹈教育 | 130207T | 本科 | 四年 | 12000 |
数字媒体艺术 | 130508 | 本科 | 四年 | 12000 |
小学道德与法治教育 | 570111K | 专科 | 三年 | 6500 |
心理健康教育 | 570116K | 专科 | 三年 | 6500 |
早期教育 | 570101K | 专科 | 三年 | 6500 |
小学语文教育 | 570104K | 专科 | 三年 | 6500 |
中文 | 570209 | 专科 | 三年 | 6500 |
传播与策划 | 560215 | 专科 | 三年 | 6500 |
商务英语 | 570201 | 专科 | 三年 | 6500 |
旅游管理 | 540101 | 专科 | 三年 | 6500 |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 540106 | 专科 | 三年 | 6500 |
计算机应用技术 | 510201 | 专科 | 三年 | 7000 |
计算机网络技术 | 510202 | 专科 | 三年 | 7000 |
大数据技术 | 510205 | 专科 | 三年 | 7000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460301 | 专科 | 三年 | 7000 |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 510101 | 专科 | 三年 | 7000 |
现代移动通信技术 | 510302 | 专科 | 三年 | 7000 |
食品营养与健康 | 490103 | 专科 | 三年 | 7000 |
药品生产技术 | 490201 | 专科 | 三年 | 7000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490208 | 专科 | 三年 | 7000 |
大数据与财务管理 | 530301 | 专科 | 三年 | 6500 |
大数据与会计 | 530302 | 专科 | 三年 | 6500 |
电子商务 | 530701 | 专科 | 三年 | 6500 |
现代物流管理 | 530802 | 专科 | 三年 | 6500 |
人力资源管理 | 590202 | 专科 | 三年 | 6500 |
舞蹈教育 | 570112K | 专科 | 三年 | 9000 |
艺术教育 | 570113K | 专科 | 三年 | 9000 |
艺术设计 | 550101 | 专科 | 三年 | 8500 |
环境艺术设计 | 550106 | 专科 | 三年 | 8500 |
工艺美术品设计 | 550112 | 专科 | 三年 | 8500 |
摄影与摄像艺术 | 550118 | 专科 | 三年 | 8500 |
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 | 550201H | 专科 | 三年 | 21000 |
音乐教育(中外合作办学) | 570108H | 专科 | 三年 | 21000 |
舞蹈教育(中外合作办学) | 570112H | 专科 | 三年 | 21000 |
(二)住宿费标准
标准化公寓式宿舍4-6人间:1350-1550元/生·学年,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
(三)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包括:军训服装费(由学校公开招标确定的单价执行);新生体检费(根据实际体检项目按照公立医院审批的标准代收);新生入学时教材费按600元预收(教材费按教材的实际进价据实结算,当年的教材费当年结清,多退少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400元/人(2025年度医保缴费标准,仅供参考,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到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活困难补助金等奖助学金项目,并开辟了多种勤工助学渠道,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职学校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退役士兵、自愿到广西同一基层单位就业满3年及3年以上的毕业生可按政策申请相关的学费补助、学费补偿、学费减免或贷款代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与此相关的信访、申请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考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向我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含考生基本信息、申请事由及证明材料。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将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六条 被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无故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一)学校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飞虎路9号桂林师范学院,邮编541199。
(二)学校官网网址
https://www.glnc.edu.cn
(三)学校招生信息网网址
https://zsb.glnc.edu.cn/
(四)招生咨询电话
0773-3975000 (兼传真),3975046。
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30—17:00。
(五)监督电话
0773-3975044
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30—17:00。
(六)监督举报邮箱
jcs@mail. glnc. edu. cn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考试、招生、录取等相关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章程如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