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3-05-13 11:55 南京艺术学院 评论
南京艺术学院
江苏南京市-公办-艺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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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南京艺术学院,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江苏省唯一的综合性艺术院校,是我国独立建制创办最早并延续至今的高等艺术学府,是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江苏省高水平大学高峰计划建设高校。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331,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4号。

第四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艺术学院。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艺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将深入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学校招生工作处负责。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内部多重监督机制,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及不分省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 学校部分艺术类专业对考生的身体条件要求为:

1.音乐表演(声乐演唱、歌舞剧)专业、流行音乐(演唱):发声器官、听觉器官无实质性病变,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专业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2.音乐表演(中国乐器演奏、管弦与打击乐器演奏、钢琴与键盘乐器演奏)专业、流行音乐(演奏):听觉器官无实质性病变;

3.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口齿清楚、发声、听觉器官无疾病,男生身高1.73米以上、女生身高1.63米以上,专业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4.舞蹈表演专业:男生身高1.75米以上、女生身高1.65米以上,专业特别优秀者,男生身高不得低于1.72米、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62米;

5.录音艺术专业:听觉器官无实质性病变。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三条 我校在艺术类批次招生的专业,考生均须按照《南京艺术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南京艺术学院 2023 年在艺术类批次录取本科专业与省级艺术类统考子科类对照关系》要求,参加相应专业的省级统考及我校的校考。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学校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南京艺术学院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江苏省录取办法:

1.南京艺术学院美术学、艺术设计学、戏剧影视文学、影视摄影与制作、广告学、文物保护与修复、艺术史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艺术教育、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艺术管理专业招收普通类(历史等科目类)或普通类(物理等科目类)考生,考生再选科目不限。具体招生计划以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复为准。在录取时,将根据以上专业,分别按历史等科目类或物理等科目类招生计划数之和确定最低录取文化分,在此分之上,按专业清原则,依次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2.南京艺术学院在艺术类批次招生的专业,招收艺术类(历史等科目类)或艺术类(物理等科目类)考生,考生再选科目不限。

3.使用江苏省美术统考成绩录取的绘画、中国画、雕塑、公共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工艺美术、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摄影、动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对文化分、专业分均达省美术统考历史等科目类或物理等科目类本科批次省控线的考生,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成绩(即[(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6+(专业分÷专业满分)×0.4]×7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录取时,将根据以上专业历史等科目类或物理等科目类招生计划数之和确定最低录取分,在此分之上,按专业清原则,依次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4.使用江苏省广播电视编导统考成绩录取的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对文化分、专业分均达省广播电视编导统考历史等科目类或物理等科目类本科批次省控线的考生,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成绩(即[(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6+(专业分÷专业满分)×0.4]×7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音乐学、音乐教育、音乐学(音乐传播)、音乐学(乐器修造)专业,对省音乐统考成绩合格,文化分达江苏省普通类(历史等科目类)或普通类(物理等科目类)本科批次省控线×85%的考生,按照考生的校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之和(即[(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6+(专业分÷专业满分)×0.4]×7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对文化分达江苏省普通类(历史等科目类)或普通类(物理等科目类)本科批次省控线×85%的考生,按照考生的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戏剧影视导演、录音艺术专业,对文化分达江苏省普通类(历史等科目类)或普通类(物理等科目类)本科批次省控线×80%的考生,按照考生的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8.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书法学、舞蹈学专业,对文化分达江苏省普通类(历史等科目类)或普通类(物理等科目类)本科批次省控线×80%的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9.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表演专业,对文化分达江苏省普通类(历史等科目类)或普通类(物理等科目类)本科批次省控线×75%的考生,按照考生的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0.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音乐表演(声乐演唱)、音乐表演(中国乐器演奏)、音乐表演(管弦与打击乐器演奏)、音乐表演(钢琴与键盘乐器演奏)、音乐表演(歌舞剧)、流行音乐、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对省音乐统考成绩合格,文化分达江苏省普通类(历史等科目类)或普通类(物理等科目类)本科批次省控线×75%的考生,按照考生的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1.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舞蹈编导专业,对文化分达江苏省普通类(历史等科目类)或普通类(物理等科目类)本科批次省控线×65%的考生,按照考生的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2.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舞蹈教育专业,对文化分达江苏省普通类(历史等科目类)或普通类(物理等科目类)本科批次省控线×60%的考生,按照考生的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3.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舞蹈表演专业,对文化分达江苏省普通类(历史等科目类)或普通类(物理等科目类)本科批次省控线×50%的考生,按照考生的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4.我校与英国普利茅斯大学联合培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第四学年起,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赴英国学习。使用江苏省美术统考成绩录取,对文化分、专业分均达省美术统考历史等科目类或物理等科目类本科批次省控线的考生,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成绩(即[(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6+(专业分÷专业满分)×0.4]×7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5.我校与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的“高职与普通本科联合培养(四年制)”项目工艺美术专业,在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毕业后颁发南京艺术学院本科文凭。使用江苏省美术统考成绩录取,对文化分、专业分均达省美术统考历史等科目类或物理等科目类本科批次省控线的考生,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成绩(即[(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6+(专业分÷专业满分)×0.4]×7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6.考生在填报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专业时,必须按考生本人参加校考并取得合格的专业填报,如因考生专业填报差错产生的退档由考生本人负责。

17.根据进档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确定专业类别,按专业类别,采用专业清原则确定考生专业。同分考生,按高考文化分排序,如高考文化分仍相同,按高考文化科目中的语文科目成绩排序,如仍相同按英语科目成绩排序。

18.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报考我校的江苏省考生必须按照江苏省考试院的相关要求,按时填报高考志愿。

(2)江苏省考试院有专业省统考达标要求的,我校均遵照执行。

(3)如与江苏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规则不同,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南京艺术学院2023年中职职教高考江苏省录取办法:

1.我校参加中职职教高考录取的各专业均使用省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技能考试成绩。

2.环境设计、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对专业技能成绩、文化统考成绩均达到江苏省2023年中职职教高考艺术类本科批次艺术设计专业省控线的考生,按照考生专业技能成绩、文化统考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录取时,将根据以上专业招生计划数之和确定最低录取综合分,在此综合分之上,按专业清原则,依次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3.舞蹈编导、音乐教育专业,对专业技能成绩、文化统考成绩均达到江苏省2023年中职职教高考艺术类本科批次相应专业省控线的考生,按专业技能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按专业类别,采用专业清原则确定考生专业。同分考生,按江苏省2023年中职职教高考文化统考成绩排序,如文化分仍相同,按文化科目中的语文科目成绩排序,如仍相同按英语科目成绩排序。

第十八条 南京艺术学院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外省录取办法:

1.美术学、艺术设计学、戏剧影视文学、影视摄影与制作、文物保护与修复、艺术史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艺术管理专业在部分省招收普通类文科或理科考生,具体招生计划以相关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批复为准。在各省录取时,将根据以上专业所在批次招生计划数之和确定最低录取文化分,在此分之上,按专业清原则,依次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2.对相应专业省级统考或联考成绩合格、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我校相应规定的外省艺术类考生,我校将按照下列办法录取:

(1)使用各省统考或联考成绩录取的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对文化分、省统考或联考专业分均达考生所属省广播电视编导统考本科相应批次省控线的考生,按文化分与省广播电视编导统考或联考专业分的综合分(即[(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6+(专业分÷专业满分)×0.4]×7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该专业具体招生计划以相关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2)绘画、中国画、雕塑、公共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工艺美术、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戏剧影视美术、摄影、动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统称为美术设计类专业,使用各省美术设计类统考成绩录取。具体招生计划以相关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对文化分、省统考专业分均达考生所属省美术设计类统考本科相应批次省控线的考生,按文化分与美术设计类统考专业分的综合分(即[(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6+(专业分÷专业满分)×0.4]×7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在确定录取的专业时,将根据以上专业招生计划数之和确定最低录取综合分,在此分数线上,按专业清原则,依次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3)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对文化分达考生所属省第二批普通本科文科或理科批次省控线85%(含)以上的考生,按照考生的校考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音乐学、音乐教育、音乐学(音乐传播)、音乐学(乐器修造)专业,对文化分达考生所属省第二批普通本科文科或理科批次省控线85%(含)以上的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分与校考专业分的综合分(即[(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6+(专业分÷专业满分)×0.4]×7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戏剧影视导演、录音艺术专业,对文化分达考生所属省第二批普通本科文科或理科批次省控线80%(含)以上的考生,按照考生的校考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书法学、舞蹈学专业,对文化分达考生所属省第二批普通本科文科或理科批次省控线80%(含)以上的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分比值(即考生文化高考成绩÷考生所属省第二批普通本科文科或理科省控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7)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音乐表演(声乐演唱)、音乐表演(中国乐器演奏)、音乐表演(管弦与打击乐器演奏)、音乐表演(钢琴与键盘乐器演奏)、音乐表演(歌舞剧)、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流行音乐、表演专业,对文化分达考生所属省第二批普通本科文科或理科批次省控线75%(含)以上的考生,按照考生的校考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8)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舞蹈编导专业,对文化分达考生所属省第二批普通本科文科或理科批次省控线65%(含)以上的考生,按照考生的校考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9)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舞蹈教育专业,对文化分达考生所属省第二批普通本科文科或理科批次省控线60%(含)以上的考生,按照考生的校考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0)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舞蹈表演专业,对文化分达考生所属省第二批普通本科文科或理科批次省控线50%(含)以上的考生,按照考生的校考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1)面向新疆伊犁州直对口援疆扶贫定向招收绘画、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考生,专业使用新疆美术统考成绩。文化分、新疆美术统考分均达到自治区相应批次省控线的第一志愿考生,在录取时,将根据以上专业招生计划数之和确定最低录取综合分(即[(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6+(专业分÷专业满分)×0.4]×750)),在此分之上,按分排序,遵循志愿,依次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我校在新疆招生只接受计划类型为“普通类”的考生报考(即以汉语言参加高考的考生均可报考)。

我校面向新疆“单列类”考生招收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协作计划考生,对文化分达新疆普通类本二文科批次省控线的考生,按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具体招生计划以相关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12)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考生所属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相关专业须达到所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我校按规定执行。

(13)考生在填报使用南京艺术学院校考成绩录取的专业时,必须按考生参加校考并取得合格的专业填报,如因考生专业填报差错产生的退档由考生本人负责。

(14)根据进档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确定专业类别,按专业类别,采用专业清原则确定考生专业。专业同分考生,按高考文化分比值排序,如高考文化分比值仍相同,按高考文化科目中的语文科目排序,如仍相同按英语科目成绩排序。

注:A.外省考生按文化分比值择优录取,

文化分比值=考生文化高考成绩÷考生所属省普通类本二文科或理科省控线。

B.外省考生按文化分和专业分的综合分择优录取,

综合分=[(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6+(专业分÷专业满分)×0.4]×750)。

(15)考生所属省有专业联考(或统考)达标要求的,我校均遵照执行。

3.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按照考生所属省的相关要求,按时填报高考志愿。

(2)如有与各省招生机构公布的文件规定不同,按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进校后我校只开设英语、日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关于南京艺术学院2000年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0]17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文件,经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各专业学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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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第四学年起,符合条件的学生赴英国学习,学费按英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600-1200元。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多项奖助学金,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家庭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特困学生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以上各项具体规定可登陆我校学生工作处网站查询,网址:http://xgc.nua.edu.cn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4号南京艺术学院招生工作处,邮政编码:210013

招生咨询电话:025-83498055, 83498382

招生传真:025-83498113

招生监督电话:025-83312663

学校招生工作网址:https://zhaosheng.nua.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我校招生工作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京艺术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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