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读免学费:学生就读期间,免学费、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实习实践费等。
生活有补助:按8000元/年·生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面向广东全省范围招生,报考对象仅限大陆或内地户籍人员,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教育工作,自愿报考定向培养师范专业,承诺在校学习不转学、不转专业,且保证毕业后服从计划来源地安排,到定向学校任教不少于6年。
2.身体健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版)》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等相关要求体检合格。
1.志愿填报。
符合报考条件的高中阶段毕业生可在本科提前批次志愿中填报公费定向师范生志愿,根据本人意愿填报院校和专业志愿。填报志愿时间及办法按照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2.录取办法。
公费定向师范生在本科提前批录取,对达到或超过省划定的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项计划录取最低分数线的考生,省招生办公室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投档。我校对投档考生,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
凡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与其他任何形式、任何批次的投档录取。
3.考生被录取后,原则上不能退档,不能转学,不能转专业,否则取消当年录取资格。我校和培养计划来源地县级政府将在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入学报到后,与其签订三方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考生在签订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协议。不签订协议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我校将在公费定向录取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条件进行相关审查。经复查合格者,由我校负责将已签署的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转至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辖区内定向计划来源县(市、区)政府在三个月内签署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并将已签订的协议书一式三份交由我校分发培养对象及留存。如复查不合格者,由我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再作为公费定向培养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