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6-06-03 14:22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 评论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
内蒙古包头市-公办-医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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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6〕1号)等相关法律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是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现有:东河主校区(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建设路31号)、青山校区(包头市青山区林北路北)、东河东校区。

第三条 学校现已形成全日制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多层次办学格局。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负责制定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统筹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不设置预留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校按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按相应省份高考改革方案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十三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按“分数清”录取规则,学校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 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至当前尚未录满且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在专业录取中出现同分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生源省份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并按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六条 报考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入学后由学校所属的相关临床医学院分班管理。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专业学生的教学及住宿安排在青山校区。法医学专业建议男生报考,其他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另开设日语、俄语小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民族预科班仅招收选考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的物理类考生,预科期满后专业分流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体检标准严格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基于医学类专业培养的特殊性,报考我校儿科学、法医学、放射医学、护理学、精神医学、康复治疗学、口腔医学、临床医学、麻醉学、卫生检验与检疫、眼视光学、眼视光医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运动康复、针灸推拿学、智能医学工程、中医学等专业的考生,色盲、色弱不予录取。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以及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宜就读上述医学类专业。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及未来执业注册有关规定身体有残疾的考生,学校予以正常录取。鉴于医学类专业学习的特殊性与医疗卫生行业的执业准入要求,建议残疾考生在报考前,详细咨询意向专业所属学院,并自行了解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的体检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为:6人间1000元/学年/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社会奖助学金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证书。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要求是毕业的必备条件,评定成绩未达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落实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公开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电话:0472-7167734、7167741(传真)

招生监督电话:0472-7167714

邮政编码:014040

电子邮件:baoyizhaosheng01@yeah.net

学校官网:www.btmc.edu.cn

招生信息网:www.btmc.edu.cn/zsxxw/

微信公众号:包医招生就业处(byzsjyc)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内容如有与教育部或生源省份招生政策不符之处,以教育部和生源省份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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