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相关政策要求,以及我校人才培养目标与招生录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如下: 学校全称:阿坝师范学院 英文译名:ABA TEACHERS COLLEGE 学校标识码:4151010646 第三条 学校地址:四川省汶川县水磨镇漩三路32号。 第四条 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主办、四川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开展预科教育和继续教育,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五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阿坝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阿坝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循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及考生家长的全程监督。学校纪委监督电话:028-62332717。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学指导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负责研究拟定学校招生工作制度。 第八条 学校成立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组织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的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信访组,负责对招生录取过程进行监督,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自身发展规划及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并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考报名人数、生源质量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及相关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社会统一公布。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平衡的情况。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遵循学校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开展新生录取工作。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领导下,由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政策,认可由此形成的投档成绩。 第十六条 学校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原则上以英语教学为主。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进档到我校的考生,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相同时,四川省按以下规则排序: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科中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录取政策执行。 3.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调剂到专业组内其他未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体育教育专业:文化成绩须在四川省划定的体育类本科文化合格线30分(含30分)以上;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文化成绩为四川省划定的体育类本科文化合格线。 2.投档后,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其余录取规则按当地有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比较省级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若仍相同,则按照普通类高考文化成绩同分排序规则确定先后顺序。 2.音乐学专业按声乐类和器乐类分别录取。其中,声乐类只招收民族唱法、美声唱法考生;器乐类只招收钢琴考生。 3.音乐表演专业按声乐类和器乐类分别录取。其中,声乐类只招收民族唱法、美声唱法考生;器乐类只招收钢琴、二胡、扬琴、古筝、琵琶、唢呐、手风琴、竹笛考生。 4.其他录取规则按当地招生录取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体检标准严格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同时,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1.视力色觉异常(即色弱和色盲)要求:化学测量学与技术、防灾减灾科学与工程、化学等专业不予录取视力色觉异常(即色弱和色盲)考生;美术学、环境设计、公共艺术等专业不予录取视力色觉异常Ⅱ度(即色盲)考生。 2.因身体健康状况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不予录取。 3.存在明显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的考生,原则上不予录取至毕业后从事教师职业的相关专业。 新生入学时,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身份复核。经复核确认为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校将依据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为100%;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已建立以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奖(助)学金为激励(帮扶)方式、勤工助学为重要手段、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的学生资助体系,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阿坝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招生录取信息查询方式如下: 1.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网址:https://www.sceea.cn/ 2.阿坝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址:http://zs.abtu.edu.cn/ 3.招生咨询电话:028-62332777、028-62332555。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阿坝师范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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