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南阳市长江路80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第九条 办学特点:学校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理学、医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和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本科院校。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再监督。


第十四条 计划公布形式:招生计划主要通过两个渠道公布:一是由河南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及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一)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等全面衡量的录取原则择优选拔新生。
(二)河南省专升本批次录取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我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即对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三)参加河南省统一组织专升本考试的考生,若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按英语、专业综合的单科成绩顺序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各单科成绩也相同,则全部录取。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考生,须参加高校联合考查组进行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我校对进档考生根据综合考查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若进档考生综合考查成绩、位次相同,则全部录取。
(五)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确认、公示后,免于综合考查,根据考生填报志愿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退档原则:学校对专升本进档考生一般不予退档,对特殊原因不宜录取的考生给予退档。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全省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中公共科目为英语,我校专业教学培养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报到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和复查:已录取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持身份证、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准考证、录取通知书等原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不按时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入学报到前未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不符合专业录取体检要求等情形的,将取消学籍,予以清退;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奖励资助政策
(一)除国家奖学金(10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年)外,学校还设有学校奖学金(最高3000元/生·年)、中込奎一奖学金(5000元/生·年)、参军报国专项奖学金(3000元/生·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捐赠奖(助)学金等,奖励学业优秀、有突出成绩的在校生。
(二)学校通过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3700元/生·年)、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学前到生源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可申请助学贷款20000元/生·年)、勤工助学岗位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开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通过“绿色通道”入学。
(三)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提供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国家教育资助(最高20000元/生·年),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3700元/生·年)。
具体奖励资助方法按《南阳理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及发放办法(修订)》《南阳理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南阳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凡具有南阳理工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专升本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校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学历证书,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南阳理工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证书内容按照《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214号)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毕业生,颁发南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377-63121358
招生监督电话:0377-62232875
招生咨询邮箱:zs@nyist.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nyist.edu.cn
学校招生网址:https://zsw.nyist.edu.cn
学校招生微信公众号:nyistzs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