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确保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6〕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洛阳师范学院各类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类别涵盖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
第二条 洛阳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三条 洛阳师范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洛阳师范学院。
第五条 学校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洛阳师范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吉庆路6号。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相关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招生政策,对招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对各类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依据上级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办学条件、人才培养定位,统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规模、生源质量与区域均衡发展,并参考历年计划编制情况,科学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审核备案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我校同步通过招生信息网、招生宣传材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我校严格遵照教育部相关规定,预留计划占比不超过当年本科招生规模的1%。预留计划坚持“公平公正、集体决策”原则,须经学校招生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统一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依规调整使用,主要用于同分考生录取、平行志愿调剂及生源质量优化调控。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二条 录取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满足所报专业培养要求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学校原则上不予退档。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规则与办法。若生源省份有明确的投档规则,按其投档规则执行;若无明确投档规则,按我校录取规则投档。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统一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以考生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为依据安排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录取。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调剂至其所在专业组内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洛阳师范学院2026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体育教育(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统考成绩。在投档到我校的合格生源中,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录取。
2.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按照《洛阳师范学院2026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地方专项计划、地方公费师范生及其他定向计划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学校根据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以英语、日语、俄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请非以上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其他相关补充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或不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按规定不予录取或调整至符合要求的专业(考生服从调剂情况下)。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学校2026年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照河南省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文史类普通本科专业:4400元/生·学年
理工类普通本科专业:5000元/生·学年
艺术类本科专业:8000元/生·学年
体育教育专业:4400元/生·学年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8000元/生·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类本科专业:18000元/生·学年
软件学院本科专业:12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标准:四人间1100元/生·学年;六人间8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定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为主体,校设奖学金、勤工助学岗、发展性资助项目、特殊困难补助等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贷、助、补、勤、减、免”等多措并举的完整学生资助制度,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1. 服兵役学费资助: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按政策规定,可申请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所学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学生在校或毕业后应征入伍,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在校生入伍的,退役复学后可申请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所学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
2. 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可向高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学前到生源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助学贷款20000元。
3. 奖学金:对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奖学金,根据成绩评定,分为一、二、三等,奖励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2000元、1500元和800元。
4. 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困难程度确定三个不同档次,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7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700元;退役士兵学生均可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
5. 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上岗,学生通过劳动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组织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违规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以本章程为准;若期间上级部门政策有调整的,以新调整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为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纲领性文件,内容未尽事项详见各类具体招生简章。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379-6861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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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网址:https://sites.lynu.edu.cn/zs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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